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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转帖]公安刑事立案 法院民事判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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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7-12-29 12:06:43 |只看该作者 |倒序浏览
        我叫贾美虹(女)汉 族、48岁,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 治州陇川县,联 系电 话:187882О8811,关于白亚熊勾结瑞丽市湘联小额贷 款有限责任公 司诈骗我人 民币96万元一案,公 安机 关已经刑事立案后法 院又民事判 决。

    白亚熊在2012年12月以约我一起办鸿盛养殖场为名,白亚熊说场地以租下还说他哥白健平认识德宏这边的武 警当 官的,只要找他们帮忙企业就能立项,立项国 家就给扶持款,这个企业只会赚不会赔, 但是办养殖场的钱不够他说去贷 款,2013年4月5日他带我找到了湘联小额贷 款公 司,我当时和白亚熊说要贷 款也要去正规的银 行办 理的,白亚熊说银 行办 理太慢,他坚持要在湘联公 司贷 款,整个商谈过程都是白亚熊与该公 司李总洽谈,我说去别的公 司贷,白亚熊坚持要在湘联公 司,白亚熊说只是暂时借我的房产证抵 押 贷 款钱不用我还,湘联公 司那个叫李总说房产证要交给他就可以了马上给你打款,还让我与白亚熊只要在这張半空白的合同书上签 名、手印就完 事,合同由他来完善,后来我才知道他们是一伙的,钱三天后到帳,去湘联公 司一直都是白亚熊与李总在谈贷 款的事,谈完了我就只写了个名李总就叫我走了,湘联公 司李总分两次打款到我银 行卡,一次是他公 司账户一次是他个人账户。离开湘联公 司以后白亚熊就以办鸿盛养殖场为由分几次把96万元贷 款都转走了,后来人也失踪了,白亚熊处心积虑的接近我,湘联公 司掌握了我的全部信息然后和白亚熊相互勾结周密设下圈套,就是要设计诈骗我的房子。况且鸿盛养殖场也已被国 家立项了,每年给50万扶持资金。

    2013年10月中旬我去云南省瑞丽市勐卯派 出 所报案,派 出 所推托几个月不给立案,我多次找派 出 所要求立案,副所长李通荣还当我的面打电 话给白亚熊也不抓人,到了2014年5月30日我找到了瑞丽市公 安副局 长办公室反映情况,勐卯派 出 所才给我立案,立案回执还造 假填写日期提前8个月让我签字,不签字就不给我立案回执,立案以后一直不处理,后来我才了解到湘联公 司董事长陈高平原来是勐卯派 出 所的所长, 到2014年6 月我又去找瑞丽市长办公室找领 导反映派 出 所已经涉嫌渎职、玩忽职守,到2014年6 月30日派 出 所对白亚熊网上通缉,还搞个假名。一直到2017年2月6日之前勐卯派 出 所一直说没有白亚熊任何的消息找不到人,而在此期间,白亚熊还把他女儿的户口落户在陇川自己名下。

    2017年2月7日我才知道通缉白亚熊是个假名,我反映后在2017年2月9日抓获白亚熊。2017年2月14日白亚熊被取保候审。到现在已经十个月了案 件一点进展都没有,2017年12月25日我去派 出 所问案 件处理情况,派 出 所民 警说已经报过检 察院了但是检 察院不批准逮 捕,我又跑到检 察院问为什么不批 捕?检 察院说公 安局根本没把案 件报到我们检 察院,现在事情非常清楚,地方公 安机 关就是在保护犯罪嫌疑人,一个简单的诈骗案 件搞四年多没有结案,湘联公 司还在白亚熊被网上通缉期间到法 院起诉我还钱,法 院还在刑事立案侦 查期间民事审理判我败诉,要执行我的房产,难道法 律都是维护那些个别腐 败官 员和犯罪嫌疑人的吗?同一案 件公 安机 关已经刑事立案法 院还可以民事立案审理判 决吗?在民事审理期间开庭白亚熊也没有到庭,法 院说发公告通知白亚熊了,但是公告上的白亚熊身 份 证号码为53290119710106003X,人 民法 院报上办 理的公告送达本案的另一当事人也是身 份 证号码为5329011970106003X的人,但是本案的另一当事人白亚熊的真 实身 份 证号码53290119710106033X,由于公 民的身 份 证是唯一的,那么身分证号为53290119710106033 X的白亚熊才是本案的当事人,即此白亚熊非彼白亚熊!两级法 院却能在判 决书上和《人 民法 院民事一审(二审)案 件立案审 查、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》上均将白亚熊的身 份 证写成53290119710106003 X这绝非不能用一句疏忽可以解释的,法 院在立案审理本身就程序就违法,湘联公 司的恶意诉 讼得到了法 院的支持,现在还要执行我的房产,人 民法 院和湘联公 司相互勾结违法判 决执行,这还是共 产 -党的天下吗?老百 姓就没有说理的地方吗?

    希望有关部门关注处理,对地方公 安机 关和法 院的个别涉嫌渎职,玩忽职守人员追究刑事责任,我坚信中 国的法 律最终会坚持正义的,否则我会一告到底。我保留去北 京上 访的权 利!

    发帖人:贾美虹       电 话  18788208811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 2017年12月26日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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